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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
【普法强基在行动】驾照考场上演“窃听风云”,组织考试作弊这样“刑”!
时间:2023-10-23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从网上购买电子作弊设备

打着“包过”的幌子

企图“帮助”考生

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考试

事情败露后因此获刑

近日,云县人民检察院对云县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罪,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介绍

陈某某于2023年4月到云县、凤庆等地了解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安检情况后,便邀约何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在云县科目一考试中组织他人进行作弊,企图让参考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四人分工明确,

考前为学员安装微型耳麦、微型摄像头、信号发射器等设备,

通过作弊设备获取试题,

后利用无线通讯装置向学员传输试题答案。

2023年4月至5月期间,共组织7名学员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作弊,收费4000-6000元不等。学员李某某在科目一考试中被当场查获,何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和肖某某4人也被抓捕归案。


以案释法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该罪保护的法益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考试方式和过程的公正性。

因此,行为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进行考试作弊,或者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其他帮助的,就成立本罪。经审查,何某某等4人先后组织多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中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肖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提醒

驾考的目的在于教授驾驶人安全文明出行知识,机动车驾驶员以作弊的方式侥幸通过考试,破坏了考试规则,违背了考试的公平性,挑战了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性,驾考者本人未能掌握基本驾驶常识,难免成为“马路杀手”,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一本合法考出来的驾照,不但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保障,奉劝那些想走歪门邪道的人,勿要拿生命开玩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所有学车学员

请严肃对待考试,不要投机取巧

这也是对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