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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
【普法强基在行动】那辆消失在雨夜的肇事货车......
时间:2023-07-03

雨夜的凌晨, 一辆满载包裹快递的货车在公路上飞驰行驶,一声刺耳的刹车声划破寂静的夜空,随着一声巨响,前方骑自行车的男子被货车撞倒后瞬间卷入车底,肇事货车司机心头一震,转念间却猛踩油门逃离现场,迅速消失在雨夜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货车司机肇事逃逸的行径却在监控探头前无处遁形,到头来“加油”变成了“加刑”。

案件回顾

2022年6月8日21时许,李某某独自驾驶满载包裹快递的货车从大理往云县方向行驶,6月9日凌晨0时许,当车辆行驶至西澜线K2624+500M处时,与前方道路上骑自行车的自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自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

经检察机关审查,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判决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

车祸猛于虎,驾驶需谨慎,事故发生并非本意,肇事逃逸却为故意。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积极报警、救助伤员、保护现场,否则任何心存侥幸逃离现场都只会“罪加一等”,到头来自欺欺人式的“我以为别人看不见”终将会变为“人人都看见”。

交通肇事罪刑期呈现“阶梯式”,若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不是以救治为目的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遗弃的,甚至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请广大驾驶员时刻绷紧“安全弦”谨慎驾驶,始终将法规放心中,平安放手中,勿因“油门”和“刹车”使用不当而错乱了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