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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
【普法强基在行动】两兄弟“接力醉驾”送行,这个忙帮得真“刑”
时间:2023-06-27

推杯换盏之后,一男子因担心好友驾车安全,主动“醉驾”送行,殊不知自己却在违法犯罪道路上一路“狂飙”;发生追尾事故后,该男子堂兄到达现场“接力醉驾”送行,最终两兄弟双双被查,一起坐牢,“仗义兄弟”变成了“难兄难弟”,“好心”却帮出了“真”刑。

案件回顾

2023年2月20日中午,刘某甲邀约杨某某在家中喝酒,散场后刘某甲因担心杨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故以自己喝得少为由开车送杨某某回家,后刘某甲驾车送行途中追尾前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刘某甲的堂哥刘某乙达到事故现场,为将在现场醉酒吵闹的杨某某送回家,刘某乙不顾自己醉酒且无驾驶资格,在交警到达现场前,将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将杨某某送回家后返回事故现场,后刘某甲、刘某乙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提取刘某甲、刘某乙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刘某甲血样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86mg/100mL,刘某乙血样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6.56mg/100mL。刘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刘某甲、刘某乙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判决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被告人刘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一句宣传标语,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看似“紧箍咒”,实为“护身符”,请广大司机驾驶员务必念好遵纪守法“紧箍咒”,认真算清违法成本账,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勿让“哥俩好”的错误示范,因一时的侥幸变成一生的悔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