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你知道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什么吗?
不知道?
Q2:那你知道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什么吗?
还不知道??
Q3:那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你总该知道了吧?
对!上述三个问题的答案通通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涉及到我们每个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此重要的法律,你怎能不了解呢?快跟随马检君一起来学习民法典知识吧。
民法典小知识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文共7编84章1260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它施行之日,同时也是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通通废止的日子。
2021年是“八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也是民法典开始实施之年,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的部署安排,今年5月份为“民法典主题宣传月”。
活动主题: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活动时间:2021年5月1日—5月31日
民法典之生老病死
“生”
1.胎儿也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怀疑孩子非亲生可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3.父母有抚养子女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的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4.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负担义务要照常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5.兄弟姐妹间有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6.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老”
1.可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子女有赡养父母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子女的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杀害、遗弃被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病”
1.医护人员有说明义务,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生命垂危患者的强制治疗
民法典第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医护人员应当保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违规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死”
1.死者亦享有人格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器官捐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订立遗嘱
家人可捐献已故亲属的器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立有多份遗嘱,以最后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作者:黄碧玲
责任编辑:刘蕊
新闻来源: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