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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工作
【沧江明珠未检专刊】为青春护航——从听证的“会诊”到帮教的“暖途”
时间:2025-11-28

法律是威严的戒尺,但也能化作温暖的阳光,为迷途的未成年人照亮归航的路途。近日,云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案件召开了一场不公开听证会,这是一场集法律、教育、社会关怀于一体的特殊“会诊”,旨在为一名一时失足的涉罪未成年人搭建“悔过自新、重返正途”的桥梁。

案情回顾:一时冲动,酿成大错

17岁的小雨(化名),因一时贪念,窃取了其朋友的财物,案发后,小雨及时醒悟,主动找到被害人和公安机关承认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退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小雨及被害人进行沟通,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发现小雨此次行为系偶犯、初犯,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小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一场特殊的听证会:不公开,却充满阳光


与庭审不同,这里没有旁听的群众,没有激烈的控辩对抗,取而代之的,是各方围绕小雨的行为、悔过态度以及未来成长规划,进行的深入探讨与评估。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来自妇联、教师、律师不同行业的听证员以及办案民警、法律援助律师,各参与人员从不同维度为未成年人回归建言,经过充分的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小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综合各方意见,云县人民检察院最终对小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监督考察期为六个月。

附条件不起诉:给犯错的孩子一个“缓冲带”

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一人一策”:定制专属帮教方案

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在于“附条件”,而帮教就是确保这些条件落地生根,真正转化为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内在动力。帮教不是“一放了之”,而是由检察机关主导,多方联动的“全程护航”。对小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云县人民检察院为其定制了专属帮教方案,将通过“未检团队+观护帮教+社工及志愿服务团队”,结合小雨自身特点及需求,在监督考察的同时对其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每一次听证,都是一次希望的“播种”,在确保检务公开的同时,更将司法的温度与社会的关怀深度融合,为迷途未成年人点亮一盏指路的明灯。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工作,更是一场用耐心、智慧和爱心浇灌的“希望工程”,它深刻诠释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让司法的光芒不止步于法律的制裁,更延伸至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