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光临云县人民检察院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开展主题宣讲 主推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
时间:2019-05-06

为进一步把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引向深入,让党员干部学透法律知识、掌握扫黑除恶治乱范围和法律界定等问题,营造扫黑除恶浓厚的社会氛围、舆论氛围;近日,云县召开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主题教育宣讲活动,云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戴勇结合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相关知识及典型案例开展专题宣讲辅导。

宣讲活动中,戴勇检察长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结合具体案例,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间、总蓝图和打击重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几个关键性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司法界定、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界定和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的责任划分等进行了详细讲解。

据悉,县处级领导干部,12乡(镇)党委专职维稳副书记、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县委各部委,县直国家机关各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委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公、检、法班子成员,省、市驻云县单位主要领导、驻县军警主官,县委宣讲团全体成员、县扫黑办等300余人参加此次宣讲教育活动。

宣讲活动还邀请了临沧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冬云对中央、省委关于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的相关文件精神解读进行宣讲,并发放了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宣传手册,通过宣讲,使党员干部们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站位,掌握了法律界限和政策措施,坚定了打赢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

 

错过精彩讲座不担心,小编给您划重点。扫黑除恶不备点知识点怎么行?快来一起学习吧!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扫黑除恶知识小手册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多长?

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1月8日批示要求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从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1.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2.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3.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重点分别是哪些?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黑恶势力是什么?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威胁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占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领域、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伐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六)在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七)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采取威胁、侮辱、伤害医护人员,或采取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方案医疗秩序,以此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的有组织的群体和个人;

(八)操纵、经营“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九)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十)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执业医闹”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络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十二)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或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十三)党员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黑恶势力问题,以及放纵、包庇黑恶势力,徇私舞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十一、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十三、“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虽然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更高要求,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十四、“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十五、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六重点督导”“六个围绕”指什么?

围绕政治站位、围绕依法严惩、围绕综合治理、围绕深挖彻查、围绕组织建设、围绕组织领导。

十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七、“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示是什么?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十八、“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十九、“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1.暴力、威肋、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二十、“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五个?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二十一、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二十二、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常见类型。

1、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2、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事件、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3、阻挠查处型。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查获非法利益的。

4、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5、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6、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7、通风报信型。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8、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

9、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者重罪轻判的。

10、追赃不力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11、串通案情型。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者放任不管。

12、违规请吃型。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犯罪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者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13、违规减刑型。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14、帮人说情型。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

15、打击不力型。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二十三、如何理解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责任划分

(一)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扫黑除恶治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直接责任: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机关承担直接责任,各级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治乱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定位,担负扫黑除恶治乱工作的监督责任。

(四)监管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一案三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