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
为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认真倾听群众心声,有效回应群众诉求,切实将接待群众来访作为增进人民群众感情和锻炼群众工作能力的重要抓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日常接访
(一)第十检察部负责人民检察院的日常接访工作。
(二)对于首次来访的,第十检察部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原办理情况及管辖规定进行审查和分流,并对相关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三)对于诉讼程序已经完结的来访,第十检察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多元化解、司法救助、律师参与、心理疏导、释法说理、信访终结等手段,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做好来访人的化解息诉和稳控等工作。
二、职能部门接访
(一)首次办理本院管辖的信访案件的职能部门和承办人,是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要注意听取来访人及代理人的诉求。案件办结送达法律文书时要注意当面听取来访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并对来访人主张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释明。
(三)来访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服反复来访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接谈,做好来访人的答疑解惑和息诉化解工作,引导其按法定程序申诉,第十检察部予以协助。来访人诉求已经依法妥善处理仍坚持来访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可通过第十检察部申请检察长接访。
三、检察长接访
(一)检察长接访采取预约接访和随机接访的方式进行。本办法所称检察长,是指检察长、副检察长,包括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和厅级领导。
(二)第十检察部安排检察长预约接访的案件范围是:1.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2.举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大要案线索的;3.反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4.案情紧急或疑难复杂,需要检察长协调解决的;5.职能部门申请检察长接访的。
第十检察部确定检察长接访案件后,应制作《检察长预约接访登记表》,附信访人诉求、原案办理情况、处理建议等,提前向接访检察长报告,确定接访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根据案件性质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配合检察长做好接访工作。院办公室协助做好检察长的通知提醒工作。
第十检察部应当安排检察官陪同检察长接访。通过接访能够当场答复来访人的,直接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检察长批示办理。第十检察部要加强督办落实,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接访检察长。
(三)第十检察部每月安排一名检察长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随机接待来访群众,具体时间由检察长根据工作安排自行决定,接访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十检察部接到检察长随机接访的通知后,安排检察官陪同接访,向检察长提供原案件办理情况和处理建议,并按检察长指示做好信访事项的后续处理工作。
四、检察官接访
(一)新入额检察官脱岗到第十检察部接待来访群众和办理信访案件,时间不少于3个月。检察官脱岗锻炼由政治部发文通知。
(二)全院检察官轮值接访,每人1天轮流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来访群众。第十检察部根据政治部提供的检察官名单按业务部门顺序进行安排,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业务部门。
五、带案下访
(一)参加带案下访的人员为检察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带案下访应到信访人居住地、工作地听取信访人对案件情况的反映和诉求,开展相应的释法说理工作,促进案件公正、及时办理。必要时可以针对告急访、集体访和上访老户的实际情况,与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及有关单位协调联系,共同做好息诉化解工作。
(二)第十检察部对重点信访案件分析研究,对带案下访案件列出名单建立台账,逐案落实带案下访人员、责任人、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陪同或协助做好带案下访工作,后续情况应及时跟踪督办。
六、工作要求
(一)接访人员应规范穿着检察制服,坚守岗位,做到理性、平和、文明接访,遵循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相结合、依法多元化解矛盾与预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始终带着责任和感情认真听取来访群众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释疑解惑和矛盾化解工作。
(二)检察官轮值接访工作成绩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范围,新入额检察官脱岗锻炼期间的办案业绩按第十检察部考评办法计算。
(三)第十检察部每季度对全院接访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向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不按规定完成接访工作或者接访中严重不负责任、言语粗暴、态度恶劣,导致激化矛盾引发舆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